为认真做好2022年全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招生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教〔2022〕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县教育局依规调剂外,各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招生办法具体如下: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县教育局根据我县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片区划定后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批。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如下:
1. 小学阶段
第一小学:招收原招生服务范围的适龄儿童;招收户籍在微水派出所且主城区有已入住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仍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招收主城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北方学校:招收微水村、五里铺的适龄儿童;招收户籍在微水派出所且主城区有已入住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仍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招收主城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微矿路学校:招收化工化纤厂生活区职工子女(孙)和户籍在涧沟、石门新村、椅子村、长岗五街的适龄儿童;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西山北路学校:招收罗庄村适龄儿童及冶河以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子女。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长岗学校:招收长岗村的适龄儿童;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微新庄学校:招收微新庄、芝麻峪村的适龄儿童;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县城外其他小学招生范围:招收原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
2. 初中阶段
实验中学:招收井陉县第一小学、北方学校、微新庄学校的在籍毕业生。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主城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陉山中学:招收微矿路学校、北正乡中心小学、上安西小学、头泉学校、西方岭小学、白王庄小学、岩峰学校(不含段庄教学点)、长岗学校、西山北路学校及其教学点在籍毕业生;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南王庄小学、于家小学、南峪小学、台头小学、地都小学、孙庄育才学校6所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可自愿到陉山中学就读。
皆山中学:招收南关学校、板桥学校、山北学校、霍家庄学校、河东学校、北关学校、高家庄学校、城内学校、于家小学、南峪小学、台头小学、地都小学及其教学点在籍毕业生。
威州中学:招收威州镇中心小学、北固底小学、南平望小学、东头小学、庄子头小学、孙庄育才学校、北防口小学、冶里小学及其教学点(含段庄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
秀林镇中学:招收南秀林小学、北横口小学、吴家庄学校、南张村学校、梅庄小学、南王庄小学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
小作中学:招收小作小学、库隆峰学校、桃林坪学校、小寨学校、辛庄小学、桃王庄小学、南陉学校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
障城中学:招收测鱼镇中心小学、苍岩山镇中心小学、南障城明德小学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
吴家窑中学:招收金柱小学、吴家窑小学、彪村学校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也可招收自愿到该校就读的西方岭小学的在籍毕业生。
良河西学校(初中):招收良河西小学、北良都学校和皇都学校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也可招收自愿到该校就读的西方岭小学和微新庄学校的在籍毕业生。
(二)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
1. 足龄原则。2022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之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新生系当年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2. 房户一致原则。“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入住房产且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3. 稳定居住原则。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6年、初中每3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各学校要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共有房产不作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4. 人性化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
(三)简化优化报名入学手续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采取登记入学方式。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持身份证明、家庭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等有关材料,到片区所属学校登记报名并办理相关手续。初中采取划片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对口直升项目初中。
2.需跨县(区)升入我县初中学校就读的小学毕业生,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学生的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户口簿(户口随父母)、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入住房产且规划用途须为住宅)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转学证明表》(见附件),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跨县域转学手续,由县教育局根据学生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调剂安排入学。我县小升初跨县(区)转学手续办理时间为7月20日—7月22日。
3.各学校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招生组织工作,优化报名程序,分时段分区域验证,避免人员聚集,确保招生报名、验证、入学报到等各环节安全有序,其中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同时,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信息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采集,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继续简化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报名时,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则上一律取消。
(四)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确保“应入尽入”,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子女就学的地方,不应全面推行“小班化”教学。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不得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严禁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户籍地无监护人证明,依法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石教〔2015〕59号)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县教育局依据其实际居住地调剂安排入学。各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要将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三证”:包括(1)户籍证明:父母双方提供与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2)住房证明:已入住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正式购房合同;(3)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双方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合法的《居住证》。各学校要严格审核,坚持程序规范,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2022年入学的随迁子女,其家庭住房证明、父母双方的务工经商证明、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的居住证须在6月15日前取得。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纳入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统一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在入学条件、入学流程等方面要与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及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的,由特殊教育学校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户口所在地的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具备学习、认知能力的重度残疾学生实施送教工作;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做好教育安置,做到应入尽入。要对照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中核查出的因残失学儿童名单,连同当地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送教上门对象。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流浪乞讨适龄儿童、少年,由救助管理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3.落实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华侨子女回我县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执行。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县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依据《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前,须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学校一般不得招收国际学生。备案学校名单等情况另行发布。
4.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照《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和《井陉县人才绿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县人才绿卡持有人适龄子女入学和转学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
5.落实军人子女优待政策。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精神,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其中,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还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本县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学校就读;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本县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
6.落实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依据相关文件,落实好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7.做好其他依规调剂入学工作。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县教育局依据其实际居住地调剂安排入学。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县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二、招生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1. 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全面落实县长、教育局局长、乡(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在摸清底数基础上,重点调查并标注外出适龄儿童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孤儿、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未登记户口少年儿童等,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县、乡、村、校四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台账,对于疑似失学辍学儿童、少年,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为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和易返贫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建立专门台账。充分利用“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监测平台”,做好学生辍学情况动态监测,及时更新失学辍学儿童、少年台帐,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切实做到义务教育有保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批准后方可缓学。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2. 严查非法办学行为。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3. 做好疫情防控。各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有序地落实好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在招生期间,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特殊形势,根据学校的规模、条件,做好招生宣传,科学合理设置登记报名入学方式,简化报名流程,减少人员流动、聚集,打好招生工作攻坚战,按照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并提醒各位家长做好必要的防护。
(二)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阳光招生
1. 实行招生计划管理。根据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有关规定要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强入学需求的前瞻预测,按照适龄人口数量、毕业生数量、办学规模和教育资源情况科学确定招生计划。学校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人数如果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应在县教育局指导下,制定具体方案,平稳有序实施分流。严禁新增起始年级大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各学校不得增加虚拟班或随意扩班,如因实际情况确有扩班需要的,须由相关学校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审定同意后方可执行。
2. 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始前,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义务教育招生具体政策、学校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时间节点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各学校要建立并完善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运用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各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要持续宣传“双减”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错误评价导向。各学校要在开学前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县教育局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为:0311-82036029。
(三)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四)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各学校不享有招生特权,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学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诱导或欺骗学生家长;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虚假宣传、照顾分班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严禁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共建、捐资助学等各种名义择校乱收费;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县城主城区学校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均衡分班系统”对学校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学校分班工作应在县教育局监督指导下完成。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学校不得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领取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严禁各学校新增大班额,确保起始年级不出现大班额。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中心学区和直属学校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学区校长是本辖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是本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校)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负总责。要完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建立并严格落实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为招生入学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招生期间要时刻保持与县教育局信息网络畅通,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上报,并积极协商和处置,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无缝衔接。要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特殊时期平稳招生,平安入学。要直面矛盾,积极主动回应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热点事件,要讲清政策,及时澄清和消除不实信息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正确引导和缓解化解家长焦虑情绪。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执纪问责
加大对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县教育局将对各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对各学校已招生录取名单进行抽验。对各学校出现的违规招生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同时视情节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处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籍管理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学籍管理程序办理新生注册和毕业升级工作。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对于不满6周岁的儿童,不安排入学,不予学籍注册,并对私自招收不满6周岁儿童入学的学校,严肃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异动管理,特别要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学校要加强对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招生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积聚工作正能量,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努力营造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控,健全完善舆情应对和处置机制,确保招生稳定。
各中心学区和直属学校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具体办法,于2022年7月16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附件: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转学证明表
附件:
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转学证明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寸
免冠
照片
身份证号
学籍号
毕业学校
毕业学校标识码
家长(监护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转学意向
由 县(市)、区 学校,转入 县(市)、区
原住址
县(市)、区 街(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
现住址
县(市)、区 街(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
户 籍
所在地
县(市)、区 街(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属 派出所)
家长(监护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转出
学校
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转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栏目严禁空白。
2.此表一式三份,毕业学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